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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刮丝器”刮出维权风波

发布时间:2022-01-18
责任编辑:王亚鹏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前不久,“逍遥镇”“潼关肉夹馍”维权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小商贩频频被牵涉进侵权官司,引发了大众对知识产权维权的关注。近日,又有多家商贩因售卖刮丝器被起诉侵权而上了热搜,有人认为这是权利人的正当维权,有的则认为其是“碰瓷”维权,意在“捞钱”。

  阅读提示:前不久,“逍遥镇”“潼关肉夹馍”维权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小商贩频频被牵涉进侵权官司,引发了大众对知识产权维权的关注。近日,又有多家商贩因售卖刮丝器被起诉侵权而上了热搜,有人认为这是权利人的正当维权,有的则认为其是“碰瓷”维权,意在“捞钱”。

  “我想通过此次发声让更多的商家了解知识产权法律常识,告诫商贩们要从正规渠道进货,不去售卖假冒伪劣产品。我是一个真真正正在做事的人,提起诉讼不是‘捞钱’,而是正当维权。”

  不久前,山东莒县鲲鹏厨具有限公司负责人魏鹏以自己持有的“刮丝器”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为由,将多家小商户告上法庭,索赔金额总计超过百万元,而这也将他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他的专利产品与传统刮丝器有何不同之处?为何他起诉小商户而非刮丝器厂商?对于业界争议,其又是怎样回应的?针对这些问题,本报记者对魏鹏进行了独家采访。

  多家商铺遭起诉

  前不久,有众多商家向媒体反映,称其在自己的商铺出售一种常见的刮丝器,结果被一名自称是该刮丝器的发明者告了,有的商家还被索赔高达2万元之多。

  洛阳商户孙女士称,自己只是售卖一个小小的刮丝器,没想到居然被人起诉到法院,说侵犯了人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事实上,与孙女士有同样遭遇的人并不在少数,在此之前,魏鹏曾经在全国多地开展过同样的维权行动。魏鹏表示,他的产品自上市以来就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随后他观察到多地时常有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出现,为了保护好这两款产品,他先后多次向各地司法及行政部门进行求助。

  记者以“魏鹏 专利权纠纷”为关键字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搜索,可以查找到数百篇相关判决及裁定文书。被起诉者多为小商贩,覆盖了山东、河南、河北等省份,索赔标的基本上都是1万元以上,其中魏鹏胜诉的判决并不在少数。

  那么,上述争议中的专利到底是一件怎样的专利?

  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魏鹏提交了“刮丝器(大)”及“刮丝器(小)”两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630047677.0和ZL201630047676.6)。

  魏鹏表示,自己所申请的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等设计,与产品的使用功能并无关联。涉案刮丝器整体结构、形状是由矩形木质框架组成,刮丝器芯板是由塑料板及四条组合刀片注塑而成,木质文理与芯板塑料色彩形成鲜明的色差感,通过这样的设计,使产品产生更加鲜艳醒目的外观美,而区别于传统老式刮丝器外观样式。

  否认“恶意诉讼”

  魏鹏“刮丝器”专利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热议,有人支持魏鹏维权,也有观点认为魏鹏是在“碰瓷”。

  有网友表示,魏鹏频繁以侵犯其持有的“刮丝器”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全国多家售卖“刮丝器”的小商贩进行维权索赔,此举是“恶意诉讼”。魏鹏表示,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我的维权行为是在法律范围内正当合法的行为,应该得到提倡,不能因侵权人自己不懂法就不付出代价。”魏鹏表示。

  此外,还有网友认为,魏鹏不起诉生产厂家而直接起诉小商贩,是为获取更大的收益。对此,魏鹏表示,他也想直接起诉生产厂家,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种种困难。“例如在河北某地,一个村子里便有六七家生产涉嫌侵犯我专利权产品的工厂,当地行政部门多次组织执法人员去处理,问题也没有得到根治。还有山西等地的一些工厂,我连大门都进不去,根本无法取证。此外,有多个涉嫌生产侵权产品的厂家,我根本就找不到厂址,无奈之下我只好对各酒店用品市场、百货批发市场及线上电商的商铺提起诉讼。”(作者:赵瑞科)

  业界声音:合理维权与“碰瓷”的界限

  魏鹏“刮丝器”专利事件不断发酵,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公众对魏鹏的行为评价存在较大争议。那么,此类维权行为是合理维权还是“碰瓷”维权呢?两种行为的界限在哪里?

  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律师杨安进表示,知识产权领域的“恶意诉讼”,通常是指权利人明知无专利权(如已经失效或被宣告无效,或已转让等情形),或者是故意将现有技术、设计简单拼凑后不正当地获得专利权,并以该专利权为基础进行诉讼或行政投诉。在魏鹏“刮丝器”专利事件中,目前还没有明确的信息表明魏鹏的行为具有上述特征,因此,将其定性为“非正当维权”可能依据不足。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其权利,这是专利法赋予权利人的权利。专利权人一方面有权行使该权利,另一方面应当合法行使该权利,不能滥用该权利从事恶意诉讼。

  公众对魏鹏的褒贬不一,体现出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同认知。如果有人认为魏鹏的“刮丝器”外观设计专利没有创新性,可以通过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对于魏鹏起诉终端销售小商店问题,小商店可以依据我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以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最后,对于魏鹏索赔较高的问题,与个案中的事实有关,索赔主张需要证据支持,因此较高索赔只是体现了当事人的主张,最终还要看法院如何判。所以,从法律角度看,公众争议的问题都有解决方案,法律上的逻辑是完整而自洽的。

  但是,法律是在活生生的现实社会中实施,法律的实施需要当事人乃至全社会为其承担成本。比如,专利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于小商店,无论输赢,其被卷入一个此类诉讼本身就面临成本问题;同时,专利无效、专利侵权判断、合法来源的免责等,都是有较强专业性的问题,许多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实务处理能力,需要花费一些成本才能妥善应对这些问题。

  新修改的专利法将法定赔偿额大幅提高,幅度为3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这一方面激励了一些权利人的维权诉求,另一方面无疑让此类事件中的被告面临较高的法律实施的成本。

  要解决魏鹏“刮丝器”专利事件中的问题,一方面需要全社会有更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必要的知识,同时在诉讼程序设计上既要方便维权,也要降低应诉成本,同时制度设计上要足以震慑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对于维权能力或应诉能力不足的当事人,需要健全法律援助制度、诉讼程序中的事先充分释明等制度,使得法律的实施更为精细,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作者:赵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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