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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电子榨菜”里有版权

发布时间:2023-01-05
责任编辑:王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目前,因为很多“电子榨菜”制作者对影视剧原作进行搬运、切条、编辑与传播等行为并未经过影视剧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所以,判断“电子榨菜”制作者是否侵犯著作权,需要看其是否存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抗辩事由。

  短视频已然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22年8月31日发布的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为10.51亿,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增长最为明显,达9.62亿,较2021年12月增长2805万,占网民整体的91.5%。在这类视频中,以影视剧解说为题材的短视频因为适合人们“下饭”而成为了一道“电子榨菜”。不同于原创短视频,此类短视频主要是通过对影视剧等长视频的切条,再配上独白以及背景音乐而成。并且,不论剧情的发展以及角色的特点,其解说风格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男女主清一色以“小帅”和“小美”等代指。同时,每集时长一般为3分钟左右,解说通常高度概括原剧情,并压缩成数集以此呈现给公众。那么,此类影视剧解说是否侵犯著作权?如果构成侵权,应承担哪些侵权责任?

  是否为适当引用

  著作权人享有一系列专有权利,通常情况下,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缺乏法定抗辩事由,如“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况下,不能擅自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否则将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目前,因为很多“电子榨菜”制作者对影视剧原作进行搬运、切条、编辑与传播等行为并未经过影视剧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所以,判断“电子榨菜”制作者是否侵犯著作权,需要看其是否存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抗辩事由。

  在这里,主要讨论是否存在“合理使用”的情况。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出了可构成“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前提是均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同时必须“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影视剧解说使用原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需要考虑是否存在适当引用的情形,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笔者认为,此类“电子榨菜”的影视剧解说通常不能适用合理使用的抗辩事由。影视剧解说的制作流程通常为:截取经典的情节进行拼接、撰写通俗易懂的文案、完成配音,最后上传并发布到短视频平台。首先,在仅有的三分钟左右的解说视频里,短视频呈现的内容几乎全源于影视剧本身,引用原作品片段的长度极为不合理,剪辑拼接的顺序也基本上依照原剧情节。其次,解说的文案浅显易懂,仅是为了介绍剧情,并非对影视剧本身的介绍和评论,也不属于对某一问题的说明。最后,解说视频与原作品在市场上形成竞争,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很多解说都以“热门影视剧解说”“高分影视剧”以及“影视剧推荐”为类似词条在各大短视频平台传播,一些受众看完高度概括的解说后,往往认为其已足够了解原作,从而将解说视为原作的替代品。

  如果在解说中引用他人作品的实质就是将他人作品中的内容加以拼接,仅向读者展现被引用的作品本身,并未增加新的视角或理念,让原作在使用过程中产生新的价值与目的,那么该引用不属于适当引用,相应的解说也侵犯著作权。但有些影视剧解说可能存在适当引用的抗辩事由,如哔哩哔哩知名的up主“刘老师说电影”,在10多分钟的视频里,其往往以鲜明而又犀利的个人风格,抨击当红的一些国产电视剧以及影片,表达自己的观点与立场,并且,被引用的视频片段并非其创作的主要内容。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解说视频可能不侵犯著作权。

  承担哪些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由此,影视剧制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17项专有权利。“电子榨菜”制作者如果未经影视剧制作者许可,擅自搬运、切条、剪辑影视剧作品并将其上传至平台公开传播的行为,可能侵犯了影视剧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权利,其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电子榨菜”制作者未指明原作品的来源,则其还可能会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权,进而可能需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电子榨菜”等类型的侵权短视频属于网络版权侵权的重点整治对象。为有效遏制这类侵权行为,加强网络平台版权监管,维护原制作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短视频侵权的司法赔偿金额已成为行业共识。对于“电子榨菜”侵权案件,判赔的重要因素往往在于涉案影视剧的市场价值,包括拍摄过程中投入巨额的成本或者原告为获得独播权所支付的高额许可费,以及网络平台上的点击播放量。

  短视频、自媒体等传播方式的普及,降低了公众利用原作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门槛。二次创作的短视频丰富了公众的文化生活,也给传播平台带来了经济收益。涉嫌侵权的“电子榨菜”等短视频,严重损害原作作者的合法权益,实际上也不利于平台的长远发展,最终也会影响到公众的文化生活。因此,不论是短视频的制作者还是短视频平台,都应当树立版权意识,尊重原作作者的版权,为营造健康的文创环境而共同努力。(作者:向思琴 阮开欣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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