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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如何答好版权题?业内专家如是说

发布时间:2023-05-22
责任编辑:王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近日,中国人民大学高瓴人工智能学院与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在京共同举办AIGC内容生态与版权保护论坛,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在论坛上表示,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很难认定AIGC构成作品,但从发展的角度看,未来能不能以一种包容的态度看待AIGC,将其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技术的不断迭代总在快速催生新的创作方式。在UGC(用户生成内容)、PGC(专业用户生产内容)之后,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闪亮登场,让不断升级的内容生产方式充满想象。当然,这场技术变革也给版权保护带来挑战,AIGC海量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及权属问题、ChatGPT产生的侵权盗版行为等,都引起学界与产业界的广泛争议。

  “生成内容能不能构成作品,是核心问题。”近日,中国人民大学高瓴人工智能学院与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在京共同举办AIGC内容生态与版权保护论坛,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在论坛上表示,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很难认定AIGC构成作品,但从发展的角度看,未来能不能以一种包容的态度看待AIGC,将其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作品”属性存争议

  AIGC的兴盛与蓬勃发展,提升了人类生产效率和生活质量,并在不断重塑与升级产业生态。据介绍,在国外,ChatGPT4.0的迭代能够助力人类便捷实现歌曲创作、剧本编写、图片理解、网站开发、数学论证等;在国内,百度、科大讯飞、腾讯等科技企业纷纷入局,布局AIGC方面的行业应用。

  “2016年,AI‘阿尔法狗’战胜人类围棋大师时,AIGC就曾引起一波讨论;2017年,AI‘小冰’创作的诗集出版,更是引发版权争议。在这一波的讨论中,不同点在于此次采取的是对话的方式,大大降低了内容生成门槛,生成的领域也扩展至绘图、代码等领域,因此讨论的热度更高。”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琦在论坛上表示,当下,生成式人工智能仍不具备自主生成内容的能力,一方面人工智能生成的结果源自算法设计和大数据训练过程中对表达风格的安排,另一方面其“创作”实际上是使用者运用人工智能作为创作辅助工具达到生成内容符合人类预期的结果,因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仍源自算法设计者的训练。在这一过程中,算法应用和数据训练是内容生成的来源,使用者的提示行为由于过于抽象只能构成委托创作,因此,现阶段以提示方式使用人工智能的使用者只能视为委托人,著作权应归于人工智能的设计者,同时委托作品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其归属。

  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看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来源于人的创作。“不管是我国的著作权法还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女王法》,均明确了立法目的,通过设立专有权利来实现‘鼓励创作’的目的。具体而言,著作权法通过赋予作者复制权、发行权等一系列专有权利,为作品围起一个作者专属的领地,以此实现鼓励作者创作的目的。只有人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鼓励,当然也只有人的创造才能被认定为作品。”王迁认为,无论是动物还是人工智能,都不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鼓励,因此其生成的内容都不可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同样,在司法实践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构成作品也有不同的认定。“我们的裁判观点还是认为创作作品的主体一定是人类的智力成果,不应认定机器或者软件作为创作的主体。”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负责人张连勇表示,在一些案件判决中,他们认可通过人工智能生成的文字作品等是有独创性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受著作权法保护。

  “创作”行为待规范

  当下,如何规范人工智能“创作”,备受关注。4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就涉及了知识产权方面的规范。论坛上,与会者针对AIGC的治理路径进行探讨,认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合理监管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在版权保护方面,有观点认为,如果不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进行保护,会不利于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对此,王迁认为,ChatGPT是一种计算机程序,可以作为作品受保护。“比如微软,其盈利并非依靠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而是向用户收费,更重要的是,其将ChatGPT嵌入到Office内,还许可其他商业机构用ChatGPT提供智能化服务,所以不保护ChatGPT生成内容并不会影响投资的积极性。

  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客观存在训练中使用未授权作品、输出作品可能侵犯著作权等现象,如何界定侵权责任引发争议。王迁以ChatGPT为例分析,微软开发ChatGPT获得巨大的利益,虽然其没有对生成内容享有有著作权,但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相关内容存在侵权情况,就用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性。”他表示。熊琦则认为,对于AIGC,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权利归属,因此,一旦涉及到著作权侵权,应由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到司法审判领域,张连勇表示,在具体的案件判定中,需要依据现有法律、参照相关政策进行保护,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在全国层面修正、统一裁判尺度,并呼吁不断完善立法。他认为,像直播行业先由行政机关出台一些行政管理规范,由此促进立法完善的做法值得借鉴。

  从历史的角度,著作权的客体总是随着技术的进步在不断拓展。“从稀缺性、有价值、有利于人类发展的角度来考虑,我们不能简单机械地认为,人类手写的内容就是人类的智力成果,而由机器生成的则不是。后者也是人类智力成果的间接表现,只是这种间接性如何认定仍是问题。”阎晓宏表示,未来,在著作权法以及实施条例修订时,需要及时关切这些问题。(记者:窦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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