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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能达VS摩托罗拉,谁胜谁负?

发布时间:2022-02-18
责任编辑:王亚鹏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摘要:因认为摩托罗拉关联公司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部分款式对讲机涉嫌侵犯了自己享有的“一种通讯设备”的发明专利权,海能达公司将包括摩托罗拉公司在内的多名被告起诉至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等共计3000万元。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对应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侵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判决驳回海能达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在全球专网通信(即基于对讲机终端形成特定空间或范围内的专用通信服务)领域,有报告显示,摩托罗拉和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能达公司)的市场份额处于第一梯队。然而,近年来,两家公司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屡次发生知识产权诉讼。

  因认为摩托罗拉关联公司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摩托罗拉公司)生产销售的部分款式对讲机涉嫌侵犯了自己享有的“一种通讯设备”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涉案专利),海能达公司将包括摩托罗拉公司在内的多名被告起诉至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等共计3000万元。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对应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侵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判决驳回海能达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多年诉讼落下帷幕

  2009年9月,海能达公司就涉案专利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2013年9月,该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0980145512.4)。

  2017年,海能达公司认为摩托罗拉公司生产销售的部分款式对讲机涉嫌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遂将摩托罗拉公司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18年2月,摩托罗拉公司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涉案专利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8年6月26日,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第3628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4无效,在权利要求2、3、5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2019年10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摩托罗拉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判决驳回海能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海能达公司不服一审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21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海能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至此,这场备受关注的通讯设备“专利攻防战”落下帷幕。

  合理确定保护范围

  该案一审和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其中原被告双方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争议较大。那么,在实践中,要未雨绸缪避免侵权隐患,发明人在提交专利申请以及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对此,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毛琎认为,权利要求撰写的核心是寻求合适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过大,会导致专利覆盖了现有技术,从而容易被宣告无效;保护范围过小,无法覆盖同类型的侵权产品,很容易被侵权者绕开,无法对发明贡献形成足够的保护。因此,在撰写权利要求书前,需要检索和分析现有技术,充分了解现有技术。只有这样,才能在对发明构思涵盖下的替代方案进行扩展时,将现有技术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针对有威胁的现有技术,可以考虑直接将该现有技术记载在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中,然后针对该记载的现有技术,阐述调整和缩限后的发明构思的保护范围针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和技术效果,这样就能较大程度地提高专利的稳定性。

  对此,北京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缑正表示认同,并补充到,权利要求书不能仅限于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例,有必要基于说明书内容进行合理概括。撰写保护范围最大的独立权利要求时,应避免将过多的非必要技术特征纳入,尤其是已经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现有技术范畴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基于专利侵权程序中的“全面覆盖”原则,这些非必要技术特征不仅可能会限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还可能因不涉及对技术创新的实质性贡献,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中不会被重点考虑。此外,权利要求书的概括需要合理、适度。在实践中,权利要求的概括如果不合理,有可能因为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等形式缺陷被宣告无效,也有可能因为涵盖了专利的现有技术而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被宣告无效。

  准确解释权利要求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所持有的专利保护范围越小,其要求被告承担产品涉嫌侵权的可能性也就越小。在上述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专利侵权判断聚焦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首先要做的就是正确理解专利的技术贡献,准确解释权利要求的含义,实现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与其技术贡献相协调,专利文件中若对于相关技术特征作出特别限定的,原则上适用限定性解释。那么,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为何要适用“限定性解释”呢?

  毛琎认为,权利要求书是通过语言来描述技术方案的,在语言和技术方案之间,通常会存在一定的沟壑。因此,需要借助专利申请时和专利公开时,专利权人对自己权利要求书中术语的描述来解释专利。专利文件公开时对术语的界定,通常是公众最直接和最便捷获取的内容,是专利公示原则的直接要求,也是对公众利益进行保护的合理界限。因此,最高法院在上述案件中指出,专利文件中若对于相关技术特征作出特别限定的,原则上适用限定性解释。

  缑正认为,最高法院的上述结论涉及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规则,具体就是“解释权利要求时,内部证据优先”。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和专利侵权审理程序中,首先要做的就是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就需要引入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正如该案二审判决所述,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专利审查档案包括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等材料,属于内部证据。基于此,与专利相关度较低的教科书等其他材料,相对应就属于外部证据。

  相关链接:海能达与摩托罗拉的知识产权诉讼

  近年来,摩托罗拉与海能达在中、美、英、德等国提起多件与专利、商业秘密、反垄断相关的知识产权诉讼。

  2017年3月,摩托罗拉及摩托罗拉马来西亚公司在美国起诉海能达美国公司和美西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2018年8月,摩托罗拉提出增加版权侵权的诉讼请求。2020年3月,美国伊利诺伊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海能达向摩托罗拉支付7.65亿美元赔偿。其后,双方均向伊利诺伊州法院提交了动议。2021年10月,美国伊利诺伊州法院一审判决海能达支付对方律师费3424万余美元。不过,海能达已提起上诉。此外双方在一审程序中提交的其他未决动议仍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

  在国内,海能达针对摩托罗拉提起多件知识产权诉讼,其中关注度较高的是海能达起诉摩托罗拉等市场垄断一案。2020年1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摩托罗拉虽然在原告主张的部分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但未构成滥用行为。(作者:赵振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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