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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地吉普”“AFS JEEP”在“JEEP”面前栽跟头

发布时间:2019-05-31
责任编辑:王亚鹏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摘要:日前,全球知名汽车制造商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收到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支持该公司提出的关于第17073521号“战地吉普及图”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宣告由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申请注册的上述商标无效。

  日前,全球知名汽车制造商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下称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收到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支持该公司提出的关于第17073521号“战地吉普及图”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宣告由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下称远胜制衣公司)申请注册的上述商标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多年来,远胜制衣公司“锲而不舍”地坚持申请注册“战地吉普”或“AFS JEEP”等商标,但始终遭到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的阻击,双方之间的商标纠纷多达数十起,从行政程序的异议、无效、复审到司法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直至今日,仍有多起案件在持续进行中。

  “JEEP”是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旗下知名商标,使用在具有越野性能的四轮驱动车上,早已成为越野车行业的代表性品牌之一。记者查询了解到,“JEEP”商标于上世纪80年代末在我国进行了注册。为了遵循品牌延伸的发展战略,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后来逐步将“JEEP”品牌拓展到了汽车以外的其他商品上,如服装、鞋、帽、太阳镜、手表等。

  然而,从2014年起,由远胜制衣公司生产销售的 “战地吉普”和“AFS JEEP”品牌服装开始在电商平台上大量出现,年销售额以亿元计。

  据了解,2008年7月,远胜制衣厂公司提出“战地吉普”商标的注册申请,在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以该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JEEP”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是对其驰名商标“JEEP”“吉普”的复制抄袭和模仿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在后来的复审程序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程序中,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的请求均未获支持。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上诉程序中,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的主张获得支持。

  远胜制衣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201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2017)最高法行申481、484和1038号《行政裁定书》,驳回远胜制衣公司再审申请,认定“JEEP”和“吉普”商标为汽车上的驰名商标;“JEEP”和“吉普”具有固定对应关系,且不受类别所限;“JEEP”商标在服装箱包类商品上已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战地吉普”与引证商标“JEEP”构成近似商标。

  2008年7月,远胜制衣厂还提出“AFS JEEP”商标的注册申请,在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 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以“AFS JEEP”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JEEP”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是对其驰名商标“JEEP”和“吉普”的复制抄袭和模仿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远胜制衣公司则认为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恶意针对其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览胜法律程序,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其生产经营,损害其合法权益。

  在此后的复审程序、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一审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程序中,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的主张均获得支持, “AFS JEEP”商标被裁定不予核准注册。

  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JEEP”系列商标的权利人,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打击侵权方面有着坚定的决心。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驳回远胜制衣公司再审申请,都反映出中国对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以及对于遏制恶意商标申请和注册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记者注意到,解决商标领域存在的恶意注册问题已经成为业界共识。2019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除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依法采取惩戒措施。通过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骗取资助、扶持、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非正常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也将依法惩戒。

  2019年4月新修订的我国商标法第四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强化了注册申请人的使用义务,并规定对此类注册申请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还规定了相应罚则。据悉,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加紧制定配套措施,使商标法相关规定尽早落实到位,从源头上予以制止恶意注册申请,使商标注册申请更加健康。(记者:祝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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