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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公司冒充“抖音”授权商牟利,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作出判决——让恶意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发布时间:2022-05-11
责任编辑:王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未经品牌方许可,却声称是该品牌授权商,并以授权商的名义招募代理商与合作商,收取他人加盟费超百万元。

  未经品牌方许可,却声称是该品牌授权商,并以授权商的名义招募代理商与合作商,收取他人加盟费超百万元。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郑州中院)一审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郑州中院认为,两家被告公司擅以“抖音”授权方名义推广项目,招募代理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且情节严重。据此,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其赔偿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微播视界公司)300万元。

  该案因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而受到广泛关注。

  擅称“抖音”授权商被诉

  “抖音”系字节跳动公司打造的短视频平台。在权利商标核准注册后,字节跳动公司将“抖音”“字节跳动”等系列商标授权微播视界公司使用与推广,并授权其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侵犯上述商标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企总管(郑州)网络科技中心(下称企总管中心)与河南罐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河南罐罐公司)系关联公司,均成立于2020年,经营范围均为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微播视界公司发现,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企总管中心与河南罐罐公司两家公司直接使用“抖音”商标、Logo对公司进行装修、装饰,并印到了员工的工作服和工牌上,并使用了与“抖音”开放平台极为近似的网站页面,在全国范围进行宣传。此外,两家公司还制作了服务商合作协议和授权证书,冒充“抖音”官方,招揽合作商。上当受骗的代理商和合作商们需要缴纳4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合作授权费,才能与被告公司进行合作。

  微播视界公司发现上述线索后,认为两家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将两家公司诉至郑州中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索赔300万元。

  3月8日,该案开庭审理。法院传唤后,俩被告未参加庭审。

  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

  郑州中院认为,被告两家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表示该案以不正当竞争纠纷定性为宜,“两家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使用案涉‘字节跳动’‘抖音’等商标标识并不能直接牟利,而是通过上述商标标识的使用,引人误以为两家公司与‘抖音’存在特定联系,两家公司的目的是以‘抖音’授权单位名义发展授权城市服务商,为自己牟取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和获得不正当利益,故该案应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郑州中院表示。

  至于两家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应承担怎样的侵权责任,微播视界公司主张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郑州中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适用惩罚性赔偿应符合“故意”和“情节严重”两个要件。

  郑州中院认为,该案中,两家公司经许可入驻“抖音”平台,提交入驻申请函,确认其已阅读、理解并同意开发者服务协议。该协议知识产权条款载明开发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擅自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抖音”等在内的任何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域名、网站名称或其他显著品牌特征等。因此,可以认定两家公司系故意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

  此外,两家公司自成立以来就以“抖音授权服务商”的名义招揽合作商,公司装潢使用“抖音”的图案,公司员工工牌标注为“抖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对外宣传自称为“抖音服务授权商”,对外使用伪造协议与合作商签订合作授权协议,足以说明两家公司系“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构成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郑州中院对微播视界公司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予以支持,并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雨轩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该案判决阐明了司法解释中对于“故意”及“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并结合案情实际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类似的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性意义,也给其他正在“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企业竖起了警示牌。同时,杨雨轩告诫相关从业者,要对知识产权保护有所敬畏,意识到实施侵权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此外,相关从业者应多学习和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知识,清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在企业命名、标识使用等具体的商业行为上要对他人的在先权利进行合理的避让。

  “傍大牌、搭便车虽能短期获利,但终将难逃法律的追究,打造自主品牌并进行合理的知识产权规划布局才是企业长远发展之道。”杨雨轩表示。(作者:赵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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