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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市蹭“吉买盛”品牌热度被判赔61万元——“搭便车”不可取 诚信经营才能赢得口碑

发布时间:2022-11-07
责任编辑:王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涉嫌攀附大型商超“吉买盛”知名度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上海市崇明区伟博食品商店在其经营的超市店招、价签等处使用“GMS吉买盛”标识的行为,缺乏权利基础,构成对华联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伴随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选择大型商超进行购物,既是因为此类超市的商品种类齐全,也是由于他们对商品的品质把控较为严格。然而,生活中,会有个别超市欲通过蹭大型商超热度等方式提高客流,殊不知该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涉嫌攀附大型商超“吉买盛”知名度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上海市崇明区伟博食品商店(下称伟博商店)在其经营的超市店招、价签等处使用“GMS吉买盛”标识的行为,缺乏权利基础,构成对华联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下称吉买盛公司)的不正当竞争,须立即停止使用“吉买盛”相关服务名称,并赔偿吉买盛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61万元,维持了一审判决。

  知名超市被“傍名牌”

  吉买盛购物中心是吉买盛公司旗下大型连锁综合超市,其自从1998年12月29日成立以来,吉买盛购物中心快速发展,成为深受消费者青睐的大型超市品牌企业,吉买盛公司具体负责吉买盛购物中心的招商运营。

  吉买盛公司代理人、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佳健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介绍,凭借着多年来的精耕细作、认真经营,吉买盛公司曾获得“2007年至2008年度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诚信经营示范店(企业)”等诸多荣誉称号,多家门店还获评了“市民最信任的连锁店”,在上海市商超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美誉度。“GMS吉买盛”是吉买盛公司经过长期宣传、使用的卖场服务名称,在其所经营的门店店招、店内海报、店内手推车、购物袋等处均会标注“GMS吉买盛”字样。吉买盛购物中心主要通过自营和加盟两种方式进行经营,其中加盟商所需支付的加盟费为5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每年40万元或50万元不等。截至目前,上海市已有吉买盛购物中心自营店11家和加盟店4家。

  2019年7月23日,伟博商店成立,其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日用报货、家用电器的销售等,其认可从2019年11月开始使用“GMS吉买盛”标识。

  孙佳健表示,吉买盛公司在日常的商标管理工作中接到反馈,称在上海市崇明区长兴岛上发现一家“吉买盛超市”,经公司核查后该家店铺并非吉买盛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加盟商的经营门店,公司随即委派律师赶至现场进行公证取证。在现场取证中发现,涉案店铺不仅使用“GMS吉买盛”文字,甚至对于“GMS吉买盛”字体配色也进行了模仿。随后,吉买盛公司以伟博商店涉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为由,将其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下称杨浦法院),索赔经济损失等95万余元。

  终审判赔61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伟博商店提交的《吉买盛加盟委托书》载明,案外人苏州东超商贸有限公司授权伟博商店所经营的超市可以使用第13620604号“吉买盛”文字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作为商标、商号,合同期自2015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1日。

  据了解,伟博商店所主张作为权利基础的诉争商标于2015年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商业审计等服务上,并不包含有“超市经营”,即使是可能同超市经营相关联核定范围中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在2017年已经被宣告无效。

  对此,吉买盛公司主张,《吉买盛加盟委托书》所载签订时间节点上,伟博商店尚未成立,其也未提交合同中载明的加盟费的实际支付证明。况且根据该协议约定,伟博商店仅有权使用“吉买盛”中文。事实上,伟博商店不仅使用了“GMS”字样,就连其店招配色也同吉买盛公司的标识一致,足见伟博商店是明知“GMS吉买盛”相关服务名称的。

  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伟博商店所提交的《吉买盛加盟委托书》中约定的有效期起始日期在2015年,而伟博商店成立时间在2019年,两者时间间隔过久,显然不合常理。即便该协议真实,根据该协议对伟博商店的授权使用限于“吉买盛”三字,而伟博商店使用的为“GMS吉买盛”,显然超出授权范围;况且伟博商店所依据的诉争商标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也并不包含与超市经营有关的服务项目。据此,杨浦法院一审判决伟博商店停止使用吉买盛公司的服务名称,并且须赔偿吉买盛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61万元。

  伟博商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浦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了伟博商店的上诉请求。

  诚信经营方能长久

  近年来,随着消费者品牌意识的提高,个别商家欲通过“傍名牌”等方式获取更多客流量。针对此类行为,权利人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对此,杨浦法院法官、该案一审主审法官张呈在接受本报采访时介绍,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常常会使用一些商业标识,这些商业标识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影响力,消费者看到该服务名称时就可知悉服务来源于该经营者,并基于对该经营者服务质量、商誉的信任,愿意选择有该服务名称标记的场所进行消费。此时,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加以保护。

  “该案中,吉买盛公司从1999年就在其经营的卖场开始使用‘GMS吉买盛’名称,并持续至今,该公司的卖场主要分布于上海市,从使用时间、地域范围足以确认该服务名称在上海市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而伟博商店在其经营的卖场店招、广告牌、价签、购物袋多处使用‘GMS吉买盛’字样,显然属于‘搭便车’‘傍名牌’行为,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卖场属于吉买盛公司经营而到场消费。由此不仅损害了吉买盛公司的竞争利益,还可能会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张呈表示。

  张呈建议,对于商超经营者而言,其应当及早确定自身的商业标识,并通过诚信经营,不断塑造其商业标识与商誉、服务品质的关联关系,使其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若是沉迷于以“搭便车”“傍名牌”方式经营,即便短期内通过误导消费者攫取了收益,但长期看,这种经营方式不具有可持续性,一旦被诉侵权,其基于侵权所获收益也终将不保,得不偿失。(作者:赵振廷 严丹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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