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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手机地图导航定位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侵权吗?看看这起案件

发布时间:2024-03-27
责任编辑:王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在手机地图的导航定位名称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围绕这一问题,四川省一家商务公司与一家加油站展开了激辩。

  近年来,手机地图成为人们出行时必不可少的工具,也是经营者进行线上广告宣传的重要平台。在手机地图的导航定位名称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围绕这一问题,四川省一家商务公司与一家加油站展开了激辩。

  近日,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问题给出了答案。法院终审认定广安市岳池县裕民加油站(下称裕民加油站)在手机地图上使用“中川石油裕民农机加油站”的名称,其中“中川石油”字样起到了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侵犯了四川骥邦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骥邦商贸公司)对第21415831号“中川石油ZHONGCHUAN OIL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一字之差起纷争

  2023年6月19日,骥邦商贸公司的委托人员在公证员的见证下,在岳池县四二县道一处标有“中州石油”字样的加油站,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加油站通过手机移动支付进行消费并当场取得盖有“岳池县裕民加油站”公章的发票一张,公证员对上述手机移动支付界面截屏、发票及该加油站标有“中州石油”字样的外观、内部现状进行拍照,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在完成取证后,2023年6月30日,骥邦商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向裕民加油站发送律师函。同年7月1日,上述律师函被他人代收。

  中国商标网显示,涉案商标由骥邦商贸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提交注册申请,经过商标驳回、驳回复审及异议程序,于2020年9月7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车辆加油站、汽车保养和修理等第37类服务上。

  裕民加油站成立于2006年9月19日,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场所为岳池县裕民镇羊山寺村七组,是裕民镇仅有的一家加油站,加油站站内标注有“中州石油及图”标识。根据骥邦商贸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中的手机定位截图显示,裕民加油站在手机地图上使用了“中川石油裕民农机加油站”的名称。

  骥邦商贸公司表示,自己在绵阳市等地开设了多家中川石油加油站,在四川省内乃至西南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裕民加油站在手机地图上使用“中川石油”字样,而且曾在加油站站内使用“中川石油”字样,后改为“中州石油及图”标识,侵犯了自己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遂将裕民加油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裕民加油站停止在加油站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3万元。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裕民加油站成立于2006年,早于骥邦商贸公司,在当地有一定影响,骥邦商贸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裕民加油站在涉案商标获准注册后才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中州石油及图”,而且涉案商标与裕民加油站站内使用的“中州石油及图”标识的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均具有一定区别,裕民加油站使用“中州石油及图”标识不具有攀附涉案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意图,不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据此驳回了骥邦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是否侵权终厘清

  骥邦商贸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于今年1月5日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裕民加油站未主动提出先用权抗辩,而且裕民加油站的成立时间不能等同于其实际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时间,裕民加油站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先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并具有一定影响。同时,一审法院仅对裕民加油站使用“中州石油及图”标识是否侵权进行了审查,完全忽视了裕民加油站在手机地图上使用“中川石油”字样、曾在加油站站内使用“中川石油”标识的侵权事实。此外,“中川石油”和“中州石油”构成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裕民加油站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意图。

  裕民加油站辩称,“中川石油”本身知名度不高,而裕民加油站成立时间早于涉案商标获准注册日,在当地的名气远远大于“中川石油”的名气,而且其销售对象主要是当地百姓及过路车辆,其没有必要“搭便车”。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裕民加油站在手机地图上使用“中川石油裕民农机加油站”的名称,意在通过手机地图招揽顾客,车主在行车时多使用手机地图进行导航,过往车辆可以通过手机地图知晓加油站的存在,车主在加油时往往希望油品有保障而选择有品牌的加油站,而裕民加油站在手机地图上使用的“中川石油”字样与涉案商标的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与排列顺序上相同,起到了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虽然裕民加油站于2006年在裕民镇成立后一直从事加油站经营活动至今,早于骥邦商贸公司提交涉案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但是裕民加油站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先使用“中川石油”并产生了一定影响,不符合在先使用抗辩的构成要件。因此,裕民加油站在手机地图上使用“中川石油”字样侵犯了骥邦商贸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同时,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商标与被诉侵权标识“中州石油及图”的文字部分是主要用于呼叫的部分,二者在于“川”字和“州”字的区别,而“川”和“州”在读音、含义上存在明显区别,在字形上也存在一定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将二者区分开来。虽然二者使用的图形均为椭圆形,而且实际使用时都采用了橙蓝交替的颜色作为背景图案,但是前者橙色部分占比较少且颜色较浅,偏向黄色,而后者橙色部分占比较多,颜色较深,二者中心图案在外形及描述的事物上也完全不同。因此,被诉侵权标识和涉案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同,在个例比较中不会给消费者留下相似的印象,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裕民加油站在加油站内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中州石油及图”未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

  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骥邦商贸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因裕民加油站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或裕民加油站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而且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较低,裕民加油站经营地限于裕民镇,服务对象主要为裕民镇村民,裕民加油站通过手机地图或其他方式使用“中川石油”标识产生的商誉较低。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价值、裕民加油站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持续时间、销售规模、骥邦商贸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裕民加油站赔偿骥邦商贸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记者: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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